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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校园安全 及时处理伤害事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永华教授到我校进行专题培训

10月22日下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张永华教授莅临我校,为我校教职工进行“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题培训。我校副校长冼德庆,学生处处长张秋艳、保卫处处长胡成业、学生处副处长何柏略,全体政工干部、保卫处部分同志、部分宿管员出席了培训。培训由冼德庆主持。
  张永华教授利用大量的事实案例,为我校教职工介绍了处理伤害事故的三种途径,分别是:学校与家长协商、打官司和刑事诉讼。他认为,各个学校在处理伤害事故时,之所以存在时间和赔偿金额的不同,取决于学校日常管理水平和学校领导、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强弱。
  张永华教授曾参与起草的教育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第12号令。他认为,学校应做到以下四点:1、提高全校上下的法律意识,遇到问题应依法稳妥处理;2、学校全员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学籍制度、学生课堂考勤制度、学校设设备管理制度、学生节假日返校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3、建立学生风险管理制度,从而降低学生伤害事故的比例;4、依法合情合理处理伤害事故。
  前来听培训的教职工们听完张永华教授的培训后,积极与张教授进行实际案例的讨论和分析,请张教授支招和分析。张教授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细致分析案例出现的各个时段应作出的各种反应,赢得了在场教职工的热烈掌声。
  冼德庆副校长在总结时提出,听完张教授的培训,启发良多,做好校园安全工作,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张教授给了我们很多建议和意见,对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性的意义,今后在工作时,大家应做到结合法理、有理有据、及时处置、妥善安置。
  注:
  张永华,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1997年7月至1999年6月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法学系(现法学院)副主任。1997年至2002年广东省校级学术骨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党总支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现任法学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广东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咨询专家、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永华教授为我校教职工讲学
冼德庆副校长出席并主持培训
培训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