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六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5号),我校成为广东省第六批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加快基地建设,抓紧建章立制,在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凝心聚力,在广泛听取和征求校内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出台了《广州商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商研字﹝2016﹞16号)》。
《广州商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着重从管理机构设置、博士后引进、博士后待遇、博士后考核、博士后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博士后引进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原则,并规定了引进条件。博士后进入本基地,享有优厚的待遇,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启动经费20万元、生活补助费10万元、工作补贴及福利、住房及配套设备保障等。博士后考核注重从品德修养、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团队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博士后退出包括考核合格而正常退出,也包括考核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术道德等非正常退出。
《广州商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出台,为基地的规范管理提供了依据,为博士后在基地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有助于加快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有助于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我校“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附:
《广州商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创基地)的作用,规范博创基地管理工作,加快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博创基地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博创基地设博创基地专家委员会和博创基地管理办公室。博创基地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成员由校内外有关博士生导师组成,负责博创基地的重大决策和在研人员科研的指导。
博创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本基地常设管理机构,设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主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博创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博创基地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三)负责接受博士后进出博创基地的申请和相关考核,负责博士后进出博创基地的资格审核及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博士后在博创基地期间工作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五)负责博创基地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博士后招聘
第四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后,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后申请进入博创基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内或国外博士后流动站在站或出站的博士后;
(二)年龄在45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博创基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本博创基地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和意愿,向博创基地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各1份。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成绩单原件(应届毕业生);
(四)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海外博士后、访问学者经历等);
(五)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应证明材料,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及工作计划;
(六)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代表作所发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论文检索证明、已录用论文的录用证明等复印件,或出版书籍的封面、目录、专利证书、成果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
(七)近三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及检验报告单。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后,由博创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面试遴选,对申请入博创基地人员的资格、思想政治状况、业务水平、科研能力、拟进行的研究课题等进行审查和考核,填写《广州商学院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请表》,并报博创基地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博士后在博创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获得批准后,博创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博士后进入博创基地的手续。博士后接到进入博创基地的通知后,应按期报到并开展工作,未经同意,一个月内不办理手续者,博创基地有权取消其资格,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进入博创基地的,应在通知进入博创基地以前向博创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进入博创基地。博士后报到后,应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按规定办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
第十条 博士后在博创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出博创基地。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小组同意,博创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可延期出站。但在博创基地工作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博创基地。原则上不受理提前出博创基地的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入博创基地后,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博士后应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二)博士后应开展学术研究,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成功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三)博士后每年应在国内核心以上期刊或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以广州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每年以广州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省、部级规划和其他基金课题的立项,或每年获横向科研经费和实现创收收入(以二者进入学校财务账号为准)总计10万元;
(四)博士后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0号)的文件要求,对在广州开发区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资助,用于博士后培养及管理。
对在广州开发区设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对在开发区设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后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分两年发放,每年5万元。
第十三条 在博创基地期间全职博士后享受副教授待遇,兼职博士后享受每月3000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在博创基地期间开展研究的每位博士后可向学校申请10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分两年发放,每年5万元。
第十五条 学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相当于副教授待遇的住房及配套设备,按规定支付房租、水电费和燃气费,提供独立工作室及办公设备。博士后出博创基地后退还基地固定资产及其他应退回的物品,退出租住房和办公室。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博创基地期间,学校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并享受广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博创基地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籍不随博士后户籍迁入学校,未成年子女由博创基地协助联系就近入托、就学。
第六章 博士后的考核与出博创基地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出博创基地考核两种。博士后出博创基地考核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者,由学校对其个人品德修养、学术水平、发展潜力、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出博创基地的手续。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不得办理出博创基地的手续和续聘。办理出博创基地手续应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工作期满出博创基地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博创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出博创基地: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因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无故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出博创基地申请获批后两个月仍不办理离博创基地手续的;其他情况应予退博创基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